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146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1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1461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非訟代理人 陳宜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素甄 (即 林青儀 之繼承人)、 楊雅婷 (即 林張利 之繼承人)、 楊筑凱 (即林張利之繼承人)、 楊筑渝 (即林張利之繼承人)、 林素香 (即林張利、 林炳坤 之繼承人)、林建和(即林張利、林炳坤之繼承人)、 林建興 (即林張利、林炳坤之繼承人)、 林建榮 (即林張利、林炳坤之繼承人)、 林建豐 (即林張利、林炳坤之繼承人)、 林素妍 (即林張利、林炳坤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具狀增列林建榮(即林張利、林炳坤之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