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壢簡字第19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壢簡字第198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邵義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240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附件即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刑法第151條之恐嚇公眾罪,僅以行為人有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為恐嚇公眾之行為,致使公眾中有人心生畏懼,公安秩序因而受到騷擾以及不安,即與本罪該當;換言之,行為人若主觀上對於其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恐嚇內容恐嚇特定或不特定多數人,將足以威脅公眾安全之事實,有所認識,復決意而對公眾為恐嚇行為,致發生公安之危險者,即已成立本罪;至於行為人主觀上有無進一步實現加害內容之意圖或決意,或公眾安全是否已經發生實害,則非所問。查被告甲○○明知在臉書,以個人申請之帳號名稱「 朱耘平 」,在名為「我是中壢人」之粉絲專頁中轉貼中國廣播公司所發布標題為「國內汽油不調整柴油調漲0.1元」之網路新聞貼文下方,留言稱:「叫政府去吃屎炸彈總統府
下午5點見」等欲加害生命、身體之內容,藉此恫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所為足令網路上不特定之公眾見狀後心生畏怖,已對公眾安全造成危害,要無疑義。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51條之恐嚇公眾罪。
三、審酌被告甲○○係具備一般智識程度及社會歷練之成年人,僅僅以「希望政府能夠關心我們」之訴求,不思透過理性、平和之方式表達或抒發自身情緒,於臉書率為本件恫嚇公眾之行為,甚為不該,兼衡其素行、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以及犯罪後雖坦承客觀行為,但未見其對所為有真誠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處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5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蔡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錫屏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51條(恐嚇公眾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
2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