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183號債權人華森環境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怡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邱秀芬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正聲証3所附之解除協議四所示債務人開立之本票(系爭解除協議已載明兩造契約關係已轉作「借款」,應提出借款之釋明文件即「債務人開立之本票」)。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