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6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6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63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哲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妨害秘密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1年度執他字第29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腦主機壹台、筆型攝影機壹台,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許哲嘉涉犯妨害秘密案件,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1年度審易字第2023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惟扣案之電腦主機及筆型攝影機,係屬刑法第315條之3所規定之竊錄內容之附著物,爰依刑法第315條之3、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犯刑法第315條之1、315條之2妨害秘密之罪者,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15條之3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許哲嘉涉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妨害秘密罪,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因告訴人撤回告訴,經本院以101年度審易字第2023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此有上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電腦主機及筆型攝影機各1台,係竊錄內容之附著物,業經被告供明在卷,並有扣押物品清單、擷取翻拍照片在卷足稽,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315條之3、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
書記官趙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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