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法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法字第35號聲請人 洪平森 關係人財團法人臺灣省高雄縣私立正義高級中學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灣省高雄縣私立正義高級中學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臺灣省高雄縣私立正義高級中學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臺灣省高雄縣私立正義高級中學於民國62年5月16日報經台灣省教育廳核備設立許可,並經本院於62年6月8日核發法人登記證書在案。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灣省高雄縣私立正義高級中學之董事長,今因財團法人臺灣省高雄縣私立正義高級中學原捐助章程經董事會於101年11月9日決議修訂如附件所示,並送經教育部以101年12月6日部授教中㈡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予核定備查,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處分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高雄縣私立正義高級中學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相違,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修正變更捐助章程之行為亦經主管機關教育部核定在案,是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文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
書記官劉甄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