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29號聲請人甲○○即被告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壹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並限制住居在臺中縣豐原市○○路○段○○○號五樓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之父年屆92歲高齡,患有肝癌,現在醫院作化學治療,需親人在旁照顧,爰請求准予限制住居、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加重竊盜、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99年1月5日執行羈押在案。查本件已定於99年1月29日下午5時宣判,是認被告應已無繼續羈押之必要,准予被告提出新臺幣10,000元之保證金,並限制住居在臺中縣豐原市○○路○段○○○號5樓後,准予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美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