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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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9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啓政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志忠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3日所為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被告姓名之記載,應更正為:「黃啓政」。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判決,如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準用之。
二、查被告姓名為黃啓政,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附卷可稽,惟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誤載被告姓名為「 黃啟政 」,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黃啓政」。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彥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書記官于淑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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