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3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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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六九號
原告合輝空調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劉永培 律師複代理人 梁裕勝 律師
洪志文 律師被告板橋中興醫院設台北縣板橋市○○路○○號法定代理人丁○○住台北縣板橋市○○路○○號訴訟代理人丙○○住台北縣板橋市○○路○○號
乙○○住台北縣板橋市○○路○○號梁治律師複代理人戊○○住台北市○○○路○段○○號四樓四00室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二月一日下午三時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程怡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劉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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