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六九號
原告合輝空調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劉永培 律師複代理人 梁裕勝 律師
洪志文 律師被告板橋中興醫院設台北縣板橋市○○路○○號法定代理人丁○○住台北縣板橋市○○路○○號訴訟代理人丙○○住台北縣板橋市○○路○○號
乙○○住台北縣板橋市○○路○○號 梁治 律師複代理人戊○○住台北市○○○路○段○○號四樓四00室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五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陳明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六日~B書記官劉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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