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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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67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訴訟代理人 巴榮杰 被告 許朝欽
許朝炎 許聰敏 許朝宗 許國文 兼上列被告訴訟代理人 許蓮聰 被告 許國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已於民國102年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調查必要,應再開辯論,並定102年4月17日上午9時30分第12法庭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
家事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
書記官潘端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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