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657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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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65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廣告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6574號債權人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文杉 債務人 黃震宇 即 黃楷盛 債務人 黃祝萍 債務人 黃經緯
一、債務人黃震宇即黃楷盛、黃祝萍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陸佰壹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對債務人黃經緯之聲請駁回。
三、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0八條至第五一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0九條後段、第五一三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經緯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黃經緯戶籍設於臺南市北區戶政事務所,故債務人黃經緯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對債務人黃經緯核發支付命令部分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
書記官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