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63號聲請人 黃浚弘 代理人 黃沛琳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6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書記官黃麗靜┌──────────────────────────────────────────────┐│支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6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黃浚弘│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東│108年9月30日│160,000元│AE0000000│││││台中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