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聲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34號聲請人 吳佳蓁 相對人成太化工原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信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依鈞院112年度司裁全字第1475號假扣押裁定,查封聲請人所有之財產,惟相對人迄今尚未提起本案訴訟,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112年度司裁全字第1475號裁定准予對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財產假扣押等情,業據調閱本院112年度司裁全字第1475號及112年度司執全字第565號假扣押保全程序暨執行卷查明屬實,而相對人迄未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依首揭規定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李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