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婚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婚字第240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請求離婚事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吳孟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書記官張雅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