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1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審金訴字第2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19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賀翔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65
987號、第687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許賀翔犯如本判決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本判決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壹、查被告許賀翔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全部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檢察官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貳、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許賀翔於113年3月11日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為證據外,餘皆引用附件即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參、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以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4條第
1項之一般洗錢罪。被告實行本件各該犯行,對於被害人 張凱程 、告訴人 趙冠儒林秋月曾昱嘉陳湘如葉孟錡張雲屏蕭立揚黃美雯鄭兆崴黃竣邦林黑潮蔡婉瑜洪素月許庭哲江睿哲黃建莛邱奕茹 (以下合稱本件被害人、告訴人)受騙各匯出款項至本件各該帳戶,而由其分次提領之部分,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各該被害人、告訴人之財產法益,此部分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各論以接續犯。其所為加重詐欺、洗錢犯行,各係基於單一之目的為之,且其行為具有局部同一性,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同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又其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順發」、「水庫」之人,及其上游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所屬之本件詐欺集團成員就本件各該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以所犯罪名之共同正犯論處。再其與本件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實行本件各該犯行,分別侵害本件被害人、告訴人之獨立財產權,且犯罪之時間、空間亦有相當差距,顯係基於不同之犯意而為之,自應分論併罰。
二、查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皆自白所為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本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然該罪名與其所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成立想像競合犯,而論以較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則洗錢罪之減刑事由,僅於量刑時加以衡酌已足,特予指明。
三、審酌被告係具備一般智識程度及社會歷練之成年人,且未見有何智識低下或肢體缺損之情狀,對於不得以欺惘等不法手段向他人詐取財物一節,自應知之甚詳,卻為求獲取不法所得而參加本件詐欺集團,共同對本件被害人、告訴人施用詐術詐得新臺幣(下同)合計115萬2,984元,復製造金流斷點而洗錢得手,造成本件被害人、告訴人之財產法益受有損害,皆有不該,兼衡被告之素行、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與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各次所詐得金錢之數額,以及犯後始終坦承全部犯行(含所犯洗錢罪部分),態度勉可,惟迄今未能賠償本件被害人、告訴人所受損失,亦未獲取本件被害人、告訴人之諒解等一切情狀,於主文第1項分別量處如本判決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處罰。
肆、沒收部分:
一、查被告擔任本件詐欺集團提領贓款之角色即「車手」,其雖有依指示提領本件被害人、告訴人受騙匯出之贓款再轉交上游成員之行為,然尚無確切事證顯示其為本件各該犯行之主導者,衡情應無藉此取得全部或大部分詐得款項之可能,且其實行本件各該犯行所得之報酬,經其於警詢中供承「當天」獲益為5千元至6千元,迄今收取4萬元至5萬元;又於偵查中改稱:不超過5萬元;再於本院審理中改稱為3萬元,因其關於犯罪所得之供述前後反覆不一,歷次所述之犯罪所得金額存有差距,依卷附現有事證之內容,難以逕認其犯罪所得之確切數額,故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刑事採證原則,僅足認被告實行本件各該犯行長達約11日之期間(
112年6月28日起至同年7月8日止),所獲取之犯罪所得為3萬元,而基於任何人不能保有犯罪所得之立法原則,應於主文第2項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至於本件詐欺集團成員運用本件各該帳戶所取得之款項,固同為洗錢之標的,然非被告所有,其亦無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故本件無從依刑法第38條之1或洗錢防制法第18條等規定宣告沒收或追徵。
伍、本判決係依刑事訴訟法第310條之2及第454條所製作之簡化判決,依法僅需記載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及應適用之法條,並得以簡略方式為之,如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者,得引用之,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本件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鍾子萱偵查起訴,由檢察官余怡寬到庭執行公訴。
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李俊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犯罪事實宣告刑一即附件附表編號1所載之詐欺等犯行。許賀翔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二即附件附表編號2所載之詐欺等犯行。許賀翔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三即附件附表編號3所載之詐欺等犯行。許賀翔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四即附件附表編號4所載之詐欺等犯行。許賀翔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五即附件附表編號5所載之詐欺等犯行。許賀翔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六即附件附表編號6所載之詐欺等犯行。許賀翔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七即附件附表編號7所載之詐欺等犯行。許賀翔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八即附件附表編號8所載之詐欺等犯行。許賀翔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九即附件附表編號9所載之詐欺等犯行。許賀翔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十即附件附表編號10所載之詐欺等犯行。許賀翔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十一即附件附表編號11所載之詐欺等犯行。許賀翔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十二即附件附表編號12所載之詐欺等犯行。許賀翔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十三即附件附表編號13所載之詐欺等犯行。許賀翔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十四即附件附表編號14所載之詐欺等犯行。許賀翔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十五即附件附表編號15所載之詐欺等犯行。許賀翔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十六即附件附表編號16所載之詐欺等犯行。許賀翔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十七即附件附表編號17所載之詐欺等犯行。許賀翔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十八即附件附表編號18所載之詐欺等犯行。許賀翔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65987號112年度偵字第68770號被告許賀翔男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賀翔自民國000年0月間某日起,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順發」、「水庫」之人,及其上游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所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3人以上、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所涉參與犯罪組織罪嫌,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7246號提起公訴,不在本件起訴範圍),並擔任該詐欺集團俗稱「車手」之工作。許賀翔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前述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向附表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匯款附表所示之金額至附表所示之帳戶,許賀翔再於附表所示提款時間、地點,提領附表所示金額後,交予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該等款項與犯罪之關聯性。嗣附表所示之人發覺受騙,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附表所示之人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許賀翔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被告坦承全部犯罪事實。2如附表所示告訴人、被害人於警詢時之指訴(述)證明其等於附表所示之時間,遭附表所示方式詐騙,而將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匯入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3附表所示人頭帳戶之交易明細證明附表所示人頭帳戶,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有附表所示之匯款金額匯入該帳戶,旋遭提領之事實。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復興派出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茄興派出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永康派出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山佳派出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松安派出所、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竹北派出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桂陽路派出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和順派出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後港派出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文林派出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中和派出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安定分駐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鹽埕派出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灣派出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四平派出所、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泰武派出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秀山派出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八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被害人所提匯款明細各1份證明告訴人、被害人於附表所示之時間,遭附表所示之詐欺方式詐騙,將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匯入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5提領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及監視器光碟證明被告有於附表所示提領時、地提領附表所示金額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被告與「順發」、「水庫」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就上開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上開犯行同時觸犯加重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罪嫌,屬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處斷。被告就附表各該編號所為,係分別侵害不同告訴人、被害人之財產法益,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末被告自承已領得新臺幣(下同)6,000元之報酬,此部分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檢察官鍾子萱附表:
編號告訴人/被害人(有無提告)詐騙行為及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匯入之人頭帳戶提領時間提領地點提領金額本署案號1張凱程(未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06月29日19時06分許,假冒旋轉拍賣之買家,致電被害人張凱程佯稱其帳號遭駭客入侵,須依指示匯款方能解除等語,致被害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112年6月29日19時06分許4萬9,999元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6月29日19時11分許統一超商富朋門市2萬元112偵65987112年6月29日19時08分許4萬9,999元112年6月29日19時12分許2萬元112年6月29日19時12分許2萬元112年6月29日19時13分許2萬元112年6月29日19時13分許2萬元2趙冠儒(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06月29日17時52分許,假冒Facebook客服人員致電告訴人趙冠儒佯稱:網路購物設定錯誤,須依指示匯款方能解除等語,致告訴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112年6月29日19時30分許3萬8,012元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6月29日19時39分許萊爾富超商北縣永任店2萬元112偵65987112年6月29日19時40分許2萬元3林秋月(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06月28日18時許,假冒人魚之丘民宿業者,致電告訴人林秋月佯稱:因駭客入侵導致重複扣款,須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等語,致告訴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112年6月28日19時22分許4萬9,988元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6月28日19時31分許無監視器畫面2萬元112偵65987112年6月28日19時32分許2萬元112年6月28日19時24分許4萬9,988元112年6月28日19時33分許2萬元112年6月28日19時34分許2萬元112年6月28日19時35分許3,005元112年6月28日19時35分許4萬9,991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6月28日19時42分許統一超商豫溪門市2萬元112年6月28日19時37分許4萬9,991元112年6月28日19時43分許2萬元112年6月28日19時44分許2萬元112年6月28日19時44分許2萬元112年6月28日19時45分許2萬元112年6月28日19時45分許1萬6,000元4曾昱嘉(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06月28日15時許,假冒IG客服人員致電告訴人曾昱嘉佯稱:內部操作錯誤導致多筆扣款,須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等語,致告訴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112年6月28日18時38分許1萬6,989元兆豐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6月28日18時48分許元大銀行永和分行2萬元112偵659875陳湘如(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06月28日,假冒旋轉拍賣客服人員,致電告訴人陳湘如佯稱其帳號遭停權,須依指示匯款方能解除等語,致告訴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112年6月28日18時31分許9,985元兆豐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6月28日18時47分許元大銀行永和分行2萬元112偵65987112年6月28日18時33分許9,985元112年6月28日18時47分許2萬元112年6月28日18時34分許8,123元6葉孟錡(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06月28日17時40分許,假冒Facebook客服人員,致電告訴人葉孟錡佯稱:因駭客入侵導致重複扣款,須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等語,致告訴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112年6月28日19時10分許2萬9,912元兆豐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6月28日19時13分許統一超商豫溪門市2萬元112偵65987112年6月28日19時14分許9,000元7張雲屏(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07月07日21時03分許,假冒創世基金會客服人員,致電告訴人張雲屏佯稱:因系統問題導致重複扣款,須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等語,致告訴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112年07月07日21時58分9萬9,968元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07月07日22時03分 許永和 中山路郵局6萬元112偵65987112年07月07日22時04分許6萬元112年07月07日22時05分許9,000元8蕭立揚(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07月07日19時45分許,假冒良興3C員工,致電告訴人蕭立揚佯稱:因系統問題導致重複扣款,須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等語,致告訴 人揚 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112年07月07日20時46分許4萬9,987元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07月07日20時55分許統一超商新保捷門市2萬5元112偵65987、112偵68770112年07月07日20時56分許2萬5元112年07月07日20時56分許1萬5元112年07月07日20時58分許4萬9,985元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07月07日21時07分許中國信託永和分行2萬5元112年07月07日21時08分許2萬5元112年07月07日21時08分許2萬5元112年07月07日21時01分許4萬9,985元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07月07日21時09分許2萬5元112年07月07日21時10分許1萬9,005元112年07月07日21時11分許905元112年07月07日21時55分許2萬9,987元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07月07日22時03分許永和中山路郵局6萬元112年07月08日00時33分許4萬9,985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07月08日00時36分許萊爾富超商北縣重玉店2萬元112年07月08日00時37分許2萬元112年07月08日00時38分許2萬元112年07月08日00時36分許4萬9,985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07月08日00時38分許2萬元112年07月08日00時39分許2萬元112年07月08日00時40分許1,100元9黃美雯(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06月29日18時30分許,假冒旋轉拍賣之買家,致電告訴人黃美雯稱其無法下標,後又佯稱為銀行客服人員,要求依其指示配合驗證等語,致告訴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112年06月29日19時13分許2萬9,985元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06月29日19時14分許統一超商富朋門市7,000元112偵65987112年06月29日19時15分許2萬元10鄭兆崴(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06月28日18時43分許,假冒旋轉拍賣之買家,致電告訴人鄭兆崴稱其無法下標,後又佯稱為銀行客服人員,要求依其指示配合驗證等語,致告訴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112年06月28日19時22分許1萬5,123元兆豐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06月28日19時27分許全聯福利中心永和永安店1萬5,000元112偵6598711黃竣邦(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07月07日,假冒喜樂影城客服人員,致電告訴人黃竣邦佯稱:系統因遭駭客入侵導致重複扣款,須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等語,致告訴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112年07月07日22時09分許1萬9,985元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07月07日22時11分許中國信託永和分行2萬5元112偵65987112年07月07日22時11分許905元12林黑潮(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07月07日18時許,假冒秋山居民宿客服人員,致電告訴人林黑潮佯稱:因遭駭客入侵導致重複扣款,須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等語,致告訴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112年07月07日19時53分許2萬9,988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07月07日20時01分許全家超商永和保安店2萬元112偵65987、112偵68770112年07月07日20時02分許9,000元112年07月07日20時24分許2萬9,985元112年07月07日20時30分許統一超商新保捷門市2萬元112年07月07日20時31分許1萬900元112年07月07日20時50分許3萬元112年07月07日20時58分許2萬元112年07月07日20時58分許1萬元13蔡婉瑜(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07月05日20時47分許,假冒山海飯店客服人員,致電告訴人蔡婉瑜佯稱:因業務瑕疵導致重複扣款,須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等語,致告訴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112年07月05日21時39分許4萬4,128元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07月05日21時47分許合作金庫東三重分行2萬5元112偵68770112年07月05日21時48分許2萬5元112年07月05日21時49分許2,005元14洪素月(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07月05日19時許,假冒山海大飯店客服人員,致電告訴人洪素月佯稱:因遭駭客入侵導致信用卡盜刷,須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等語,致告訴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112年07月05日20時26分許6萬9,987元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07月05日20時30分許合作金庫東三重分行2萬5元112偵68770112年07月05日20時31分許2萬5元112年07月05日20時32分許2萬5元112年07月05日20時33分許9,905元15許庭哲(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07月07日17時許,假冒任性的人官網賣家,致電告訴人許庭哲佯稱:因系統錯誤導致升級高級會員,須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等語,致告訴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112年07月08日00時29分許3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07月08日00時40分許萊爾富超商北縣重玉店2萬5元112偵68770112年07月08日00時41分許1萬5元112年07月08日01時22分許8,000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07月08日01時32分許8,000元16江睿哲(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07月08日,致電告訴人江睿哲佯稱:因訂單錯誤,須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等語,致告訴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112年07月08日00時06分許2萬9,989元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07月08日00時12分許萊爾富超商北縣重玉店2萬5元112偵68770112年07月08日00時13分許1萬5元17黃建莛(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07月05日,致電告訴人黃建莛佯稱:因訂單錯誤,須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等語,致告訴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112年07月05日21時10分許1萬9,985元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07月05日21時17分合作金庫東三重分行2萬5元112偵6877018邱奕茹(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07月05日18時23分,假冒匯豐銀行中壢分行行員,致電告訴人邱奕茹佯稱:因遭駭客入侵導致告訴人先前購物訂單遭重複扣款,須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等語,致告訴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112年07月05日20時37分2萬9,985元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07月05日20時42分合作金庫東三重分行2萬5元112偵68770112年07月05日20時43分1萬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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