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再易字第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再易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再易字第5號再審原告 陳舜 經再審被告 黃雅香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19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1年3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書記官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