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8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88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具保人張慶鏞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9年度執聲沒字第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慶鏞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所實收之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慶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偵查中,經依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之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其釋放。現案經判決確定,且彰化地檢署已對其合法傳喚未到並拘提無著,亦查無在監在押資料。是有事實足認受刑人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即受刑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三、查受刑人前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受刑人於民國108年9月3日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彰化地檢署收受刑事保證金、罰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各1紙在卷可稽。嗣受刑人確經傳喚未到,復拘提無著等情,業經本院審閱彰化地檢署109年度執聲沒字第48號執行卷宗無誤,而受刑人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彥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書記官于淑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