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度交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交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交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桂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張寅煥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桂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公訴人於準備程序中聲請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李宛玲
法官陳立祥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書記官祝語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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