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家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司家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家聲字第13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95,834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乙○○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業經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210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字第278號判決,其第一審及第二審訴訟費用均應由相對人負擔,為此,檢附費用計算書等件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二、查本件聲請人主張於訴訟中預納之訴訟費用,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審查後,除第2審證人 李蕙如 旅費係由相對人繳納外,餘共計新臺幣(下同)195,834元(即第1審裁判費195,
304元+第2審證人 孫田思貞 旅費530元),應由相對人負擔,據此,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95,83
4元,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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