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25號原告 潘武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 丹平光 、 黃昭明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因財產權起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非因財產權起訴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合計4,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另請補正起訴狀繕本(含證物)2份,及被告丹平光、黃昭明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或其他有效之身分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
書記官蘇小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