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6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6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601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信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3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信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經查,本件受刑人黃信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之刑合併定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
書記官陳胤竹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受刑人黃信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7.11.10│107.11.11│107.12.03│├────────┼────────┼────────┼────────┤│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107年度│臺北地檢107年度│桃園地檢107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4956號│毒偵字第4956號│毒偵字第7735號│├───┬────┼────────┼────────┼────────┤││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審簡字第│108年度審簡字第│108年度桃簡字第││││221號│221號│49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03.14│108.03.14│108.04.10│├───┼────┼────────┼────────┼────────┤││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審簡字第│108年度審簡字第│108年度桃簡字第││││221號│221號│494號││判決├────┼────────┼────────┼────────┤││判決│108.06.03│108.06.03│108.06.04│││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臺北地檢108年度│臺北地檢108年度│桃園地檢108年度││備註│執字第6284號│執字第6284號│執字第8921號││├────────┴────────┴────────┤││編號⒈至⒋經桃園地院108年度聲字第445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已執畢。│└────────┴──────────────────────────┘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受刑人黃信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交通過失傷害││├────────┼────────┼────────┼────────┤│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8.05.04│108.02.15││├────────┼────────┼────────┼────────┤│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8年度│基隆地檢109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2750號│偵緝字第70號││├───┬────┼────────┼────────┼────────┤││法院│桃園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桃簡字第│109年度交易字第│││││1946號│6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08.27│109.04.14││├───┼────┼────────┼────────┼────────┤││法院│桃園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桃簡字第│109年度交易字第│││││1946號│68號│││判決├────┼────────┼────────┼────────┤││判決│108.09.23│109.05.13││││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桃園地檢108年度││││備註│執字第16570號││││├────────┤基隆地檢109年度││││編號⒈至⒋經桃園│執字第1317號││││地院108年度聲字│││││第445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已執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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