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604號債權人 洪燕珠 即宏崧企業社上列債權人洪燕珠即宏崧企業社因與債務人 長盛 土木包工業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洪燕珠即宏崧企業社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所提出之請款單據所載,僅有債務人長盛土木包工業,請釋明對 黃思菁 、 蔡瓊儀 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依據為何,抑或更正本件債務人。
二、提出長盛土木包工業之工商登記表。
三、請提出債務人蔡瓊儀(住彰化縣○○市○○里○○○路○○○巷○弄○○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