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6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六О一號
聲請人乙○○(即被告之弟)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轄區內殷實之人或商舖具新台幣貳萬元的書面保證或由被告、聲請人、第三人繳納新台幣貳萬元(免提出保證書),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查本件被告甲○○因九十年易字第六○一號詐欺案件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據聲請人即被告之弟乙○○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核應許可,并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二萬元,由本縣殷實之人、商號依法提出保證書後,或由被告、聲請人、第三人繳納新台幣二萬元(免提保證書),准予停止羈押,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 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法官鄭培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