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350號聲請人 施靜娟 相對人 朱鳴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2紙(票據號碼:TH461365、TH461366),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經提示未獲兌現,爰請求裁定強制執行云云。
二、按票據法第123條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從而,執票人僅得對發票人聲請裁定本票強制執行,而不及於其他人,經查本件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上並無相對人之簽章,僅有第三人 朱台軒 之簽名,然查相對人與第三人亦非同一人,自難認相對人為附表所示本票之發票人,是依前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之請求,尚乏有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孫家豪┌────────────────────────────────┐│附表:│├──┬──────┬──────┬──────┬─────┬──┤│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1│103年7月31日│1,000,000元│104年9月20日│TH461365││├──┼──────┼──────┼──────┼─────┼──┤│2│103年7月31日│1,466,000元│104年9月20日│TH461366││└──┴──────┴──────┴──────┴─────┴──┘以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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