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5號

原告晟鼎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珮婷

訴訟代理人 黃書強

被告新光信義華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恭維

被告 賴香伶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2,4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

書記官陳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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