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5號
法定代理人 黃珮婷
訴訟代理人 黃書強
法定代理人 吳恭維
被告 賴香伶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2,4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
書記官陳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