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581號原告康和資訊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 律師原告起訴請求被告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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