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9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927號原告 林威柏 被告 邱證軒 上列被告因民國112年度訴字第66號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唐玥
法官邱于真法官魏小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雅涵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