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2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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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254號原告 廖仁祥 被告 李霖蕙 (原名 李宥榛
張雅萍
李瑩瑩 陳光勝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3號違反銀行法等刑事案件,經原告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承學
法官趙耘寧法官林柔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柏瑄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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