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補字第115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補字第1155號
原   告 乙○○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81,400元,
   應繳裁判費15,75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
   外,尚應補繳14,751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三)提出被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美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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