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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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4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陶庭軒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6號、112年度執字第75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陶庭軒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陶庭軒因詐欺等案件,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罰金刑部分另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聲請,不在本案聲請範圍內),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行為人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本案受刑人陶庭軒因詐欺等案件,分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均確定在案,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為之;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所示係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1至3、5至9所示部分則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惟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罪,已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核與上述規定並無不合,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㈡而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
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9所示罪刑之總合;亦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各經定執行刑之有期徒刑與附表編號5、7、8所示分別經定執行刑之有期徒刑,及與附表編號6、9所示之有期徒刑之總和。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最長期者為有期徒刑1年6月,則定應執行刑之範圍應在各罪之最長期(1年4月)以上,及各罪宣告刑之總和(16年6月)之間。本院爰依上述法條規定,本於罪責相當之要求,在上述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範圍內,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5、7、9所示各罪均是參與同一詐欺集團(成員暱稱「 簡銘宏 」、「 毛利小五郎 」、「 花田一路 」等人)、擔任車手角色;而所犯附表編號6、8所示之罪皆是提供個人金融帳戶資料供同一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以該等犯罪類型、態樣、侵害法益等情狀,犯罪時間相近、行為動機相似,責任非難之重複程度較高;如附表編號3、4所示行為,係其行為態樣、類型、侵害法益、行為動機等情均有異,亦與前述參與詐欺集團行為有別,各自均具相當之責任非難性;兼衡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所犯數罪整體非難評價,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及受刑人之意見各節,就其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並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如主文所示。又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依法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附表編號1至3、5至9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參照司法院釋字第679號解釋理由書意旨,本院於本件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洪甯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嘉玲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附表:
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民國)偵查機關及案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備註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加重詐欺有期徒刑8月110年8月16日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8723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53號111年4月29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53號111年6月9日否1.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8026號。2.編號1至4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1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3年1月確定。2加重詐欺有期徒刑1年1月(6罪)、有期徒刑1年2月110年8月2日(7次)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1163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金訴字第798號111年5月3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金訴字第798號111年6月15日否1.編號2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金訴字第798號以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0月。2.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767號。3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有期徒刑7月110年7月14日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1850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403號111年9月5日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403號111年11月16日否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6430號4傷害有期徒刑2月(2罪)110年5月17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3517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964號111年8月1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964號111年11月29日是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1361號5加重詐欺有期徒刑1年2月(2罪)、有期徒刑1年3月(3罪)、有期徒刑1年1月(2罪)110年8月6日至110年11月14日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744號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675號111年11月10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675號111年12月6日否1.編號5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675號訂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2.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23號。6洗錢防制法有期徒刑3月110年7月12日至14日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4071號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簡字第1714號111年9月2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簡字第1714號111年10月25日否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29號7加重詐欺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1月(6罪)、有期徒刑1年4月110年7月31日至110年8月8日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7676號等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687號111年7月19日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489號111年12月1日否1.編號7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金訴字第67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324號。8洗錢防制法有期徒刑3月(3罪)、有期徒刑2月110年7月22日至110年12月3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1217號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026號112年9月23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026號112年11月15日否1.編號8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026號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2.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3524號。9加重詐欺有期徒刑1年2月(2罪)、有期徒刑1年1月(6罪)110年11月12日至110年12月1日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540號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訴字第1677號112年9月25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訴字第1677號112年11月1日否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75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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