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97年度沙秩字第89號
移送機關 臺中縣警察局大甲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97
年9月19日以中縣甲警偵字第097001535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捌仟
元。
事實及理由、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㈠時間:民國97年7月25日1時許。
㈡地點:臺中縣○○鎮○○路○段○○○○號128室。
㈢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K他命。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甲○○於警詢中之自白。
㈡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尿液檢驗報告
。
㈢臺中縣警察局大甲分局警員職務報告書。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附錄處罰條文: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1萬8千元以下
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