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342號原告夕夕多環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文 訴訟代理人 許慧鈴 律師
張博鍾 律師被告 張志嘉
張書豪 蘇育德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邱淑莉
蘇駿騰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0年度易字第39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游秀雯
法官林秉賢法官黃凡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鼎嵐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