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6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62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戴智竣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2年5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50條第1項、第361條第2項、第3項可資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戴智竣(下稱上訴人)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1日判處罪刑及宣告沒收在案,判決正本已於112年6月9日送達於法務部○○○○○○○○,由上訴人本人簽收,嗣上訴人於112年6月20日向本院具狀聲明上訴,惟其書狀內僅泛稱:為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23號判決,於法定期20日內提出上訴,理由後補等語,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然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狀到院,距其上訴期間屆滿之日已逾20日等情,有送達證書、刑事聲明上訴狀等在卷可稽,爰依首揭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狀,逾期未補正者,即依法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孟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育蘋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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