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9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9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92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9號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聲請案號:96年聲減字第2145號),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所列之刑確定在案。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並依同條例第九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被告犯應併合處罰之數罪,經法院以判決或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者,該數罪是否執行完畢,均係以所定之應執行刑全部執行完畢為斷。其在定應執行刑之前已先執行之有期徒刑之罪,因嗣後與他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而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是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該罪宣告之刑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台非字第二九八號判決參照)。又按犯罪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二十年。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或金額二分之一。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本院於附表所示日期判處罪刑確定,附表編號1之罪現尚未執行完畢等情,有上開刑事簡易判決、被告前案紀錄表、減刑受刑人名冊及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等可憑。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上開各罪,復無不得減刑之例外情形,自合於上開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並與刑法第五十條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規定相符,茲檢察官據以聲請減刑及定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各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併依原確定裁判所援引之法律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及諭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之標準。至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之內,仍應依原確定判決之宣告執行,附予敍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二項,九十年一月十日修正公布(同年月十二日施行)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蔡廷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書記官蕭琪男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偽造文書│行使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伍月│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元折算壹日│││├───────┼──────┼──────┼──────┼──────┤│所犯法條│刑法第216條│刑法第216條│││├───────┼──────┼──────┼──────┼──────┤│犯罪日期│89年7月至9月│90年7月18日│││││間│及同年8月7日│││├───┬───┼──────┼──────┼──────┼──────┤│偵及│機關│嘉義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查年││檢察署92年偵│檢察署92年偵││││案度│年字號│字第6131號│字第8952號││││號││││││├───┼───┼──────┼──────┼──────┼──────┤│最│法院│嘉義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後│案號│95年度嘉簡字│92年度中簡字││││事││第1796號│第1364號││││實├───┼──────┼──────┼──────┼──────┤│審│判決│95年12月27日│92年7月1日│││││日期│││││├───┼───┼──────┼──────┼──────┼──────┤││法院│嘉義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5年度嘉簡字│92年度中簡字││││日││第1796號│第1364號││││期├───┼──────┼──────┼──────┼──────┤││確定│96年2月5日│92年8月4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2條1項3款│2條1項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貳月││││權期間或罰金額│又拾伍日,如│,如易科罰金│││││易科罰金,以│,以銀元參佰│││││銀元參佰元折│元折算壹日│││││算壹日││││├───────┼──────┼──────┼──────┼──────┤│附註│嘉義地檢96年│臺中地檢92年│││││度執字第1151│歸緝維字第78│││││號(待執行)│號(已執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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