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19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195號原告 翁春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軍皓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4,2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民事第四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書記官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