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26號原告 鄒貴寶 訴訟代理人 洪崇遠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睿栩 等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書記官戴育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