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06號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喬閎電器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1,05
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書記官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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