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保固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9號原告隆昇企業社即 王麗珍 訴訟代理人 董家豪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冠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保固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4,2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0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書記官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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