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4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40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冠宏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5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冠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冠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於民國107年6月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8月23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上述事實,有法務部矯正署108年8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8017887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本院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吳欣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翠茹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