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附民字第6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審附民字第6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648號原告 洪崎恩
洪莉捷 兼上2人法定代理人 洪育鵬 原告 曾重城
陳麗櫻 上5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 律師複代理人 莊季凡 律師
蔡宛芯 律師被告 王嘉凡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劉安榕
法官龔書安法官林正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雅琪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