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緝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緝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緝字第8號原告大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俊光 訴訟代理人 陳文銓
陳立勝 被告 辛勝強
方愛玲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智訴緝字第3號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㈠聲明:
⑴求為判決被告辛勝強、方愛玲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百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⑵原告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㈡陳述:
「明星志願2」係原告所開發之電腦應用或遊戲軟體,廣受消費者之喜好,依法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任何人非經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付,或明知係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仍作為直接營利之使用,詎被告辛勝強、方愛玲竟未經原告之同意或授權,即擅自於臺北縣蘆洲市(現已改制為新北市○○區○○○○路○號惠陽超市專櫃銷售內含原告具有著作權之上開電腦軟體之非法光碟(即俗稱大補帖),為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大隊第一中隊查獲。本件被告2人故意非法銷售原告享有著作權之電腦軟體,侵害原告耗費鉅大人力、物力所開發之多種電腦軟體,造成原告重大損害,其情節不可謂不重大,依修正前著作權法第88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被告2人應賠償原告新臺幣1百萬元。
二、被告辛勝強、方愛玲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均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辛勝強、方愛玲等2人被訴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4年度智訴緝字第3號判決諭知免訴在案,自應依前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楊筑婷
法官洪振峰法官翁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徐嘉霙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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