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亡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亡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亡字第9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往股)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宣告失蹤人 冀炳光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臺北市○○區○○路○段000號於民國104年1月2日下午12時死亡。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冀炳光遺產負擔。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失蹤人冀炳光已逾80歲,於民國97年1月2日通報為失蹤人口在案,其戶口多年未受校正,其未婚無子女及在臺親屬,且其無出入境紀錄、殯葬、國軍撫卹或死亡津貼與全民健保相關資料,其失蹤已逾3年以上,爰聲請對其為死亡宣告等語,業據提出臺北○○○○○○○○○函、入出境相關資料查詢名冊、中外旅客個人歷次入出境資料查詢、臺北○○○○○○○○○查詢人口名冊、臺北市戶籍登記簿、戶籍謄本、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全民健保資料回覆狀況查詢報表、失蹤人親屬查詢表、臺北市殯葬管理處、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函附之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函等件為證,是本件失蹤人於97年1月2日後行蹤不明,迄今生死不明,足堪認定。又本件業經公示催告,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自得為死亡宣告。另失蹤人於97年1月2日經通報列為失蹤人口,計算至104年1月2日滿7年,依法推定失蹤人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據上,本件死亡宣告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諾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書記官區衿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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