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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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114號聲請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相對人 劉永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條之17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分別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720,000元之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案外人 鄭秀琇 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並已辦妥抵押權登記在案。嗣第三人鄭秀琇分別於92年4月25日、92年8月26日、103年5月30日,邀相對人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各借款1,500,000元、600,000元、1,000,000元,其借款期間分別為92年4月25日起至112年4月25日止、92年8月26日起至112年4月25日止及103年5月30日起至123年5月30日止;其還款方式均依年金法計算月付金,每月為一期,按期平均攤還本息。詎第三人鄭秀琇就上3筆借款均僅繳納本息至108年5月20日,依房貸借據暨授信合約書第13條、特別約定條款第4條約定,全部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相對人依法應負全部給付責任,為此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提出房貸借據暨授信合約書、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影本為證,經核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已設定登記在案,有抵押債權存在,且查該抵押權登記約定清償日期係依照各個契約約定,而依聲請人提出前開房貸借據暨授信合約書,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是本件聲請應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要件。復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於108年8月5日通知相對人應於文到翌日起10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於108年8月6日合法送達,相對人逾期迄未陳述。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依照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汪俊賢附表:
┌──────────────────────────────────────────────────────────────┐│附表:(土地)108年度司拍字第114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溪州鄉│下水埔││0000-0000││00│39│07.00│全部││└──┴───┴────┴────┴────┴────────┴─┴──┴──┴──────┴─────────┴──────┘┌──────────────────────────────────────────────────────────────┐│附表:(建物)108年度司拍字第114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00189-│彰化縣溪州鄉大│彰化縣溪州鄉下│三層樓鋼筋混凝│一層:136.65;二層:12││全部││││000│同路50之7號│水埔段0000-000│土造,農舍│9.51;三層:99.01;合││││││││0地號││計:36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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