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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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108號聲請人 林美慧 相對人 顏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條之17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及第三人 洪素慧 於民國(下同)106年11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500,000元,約定107年5月9日償還,並以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800,000元予聲請人,經登記在案。相對人及第三人洪素慧復於107年6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300,000元,約定107年9月10日償還,並以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普通抵押權300,000元予聲請人,經登記在案。聲請人雖履為催討,仍未蒙置理,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提出本票、借據、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2紙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經核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及普通抵押權已設定登記在案,有抵押債權存在,且查該抵押權登記分別為107年5月9日、107年9月10日,且依聲請人提出前開本票及借據,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是本件聲請應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要件。復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於108年8月1日通知相對人應於文到翌日起10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於108年8月2日合法送達,相對人逾期迄未陳述。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依照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汪俊賢附表:
┌──────────────────────────────────────────────────────────────┐│附表:(土地)108年度司拍字第108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二林鎮│舊趙甲││0000-0000││00│00│83.00│全部││└──┴───┴────┴────┴────┴────────┴─┴──┴──┴──────┴─────────┴──────┘┌──────────────────────────────────────────────────────────────┐│附表:(建物)108年度司拍字第108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00074-│彰化縣二林鎮二│彰化縣二林鎮舊│二層樓房加強磚│一層:42.00;二層:51.││全部││││000│溪路二段365號│趙甲段0000-000│造,住商用│66;騎樓:9.66;合計:││││││││0││10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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