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4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4253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春龍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丙○○、乙○○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補正相對人春龍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
㈡確認丙○○是否亦為相對人,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5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8年5月6日
書記官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