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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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重家繼訴字第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號原告陳○成住○○市○○區○○○街000號5樓之7訴訟代理人 劉邦遠 律師被告陳○完
陳○彥
陳○如
吳○○吟上列一人之法定代理人吳○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兩造就被繼承人陳○殷所遺如附表所示遺產,其分割方法如附表「分割方法」欄所示,並應按附表「金錢補償方法」欄所示金額為金錢補償。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負擔5分之1。事實及理由
一、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規定甚明。本件被告吳○○吟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陳○殷(下稱被繼承人)於民國111年2月17日死亡,繼承人為其配偶即被告陳○完及子女即被告陳○彥、原告陳○成、被告陳○如、吳○○吟(經本院111年度監宣字第93號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任吳○哲為其監護人),應繼分各為5分之1。被繼承人遺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繼承人間未能就該等遺產達成分割之協議,為此請求判決分割遺產,將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按附表分割方法欄所載之方法分割,並由原告補償被告陳○完、陳○如各新臺幣(下同)25萬元,由被告陳○彥補償被告陳○完、陳○如各25萬元等語。
三、被告部分:㈠被告陳○完、陳○彥、陳○如到庭表示:對原告之主張沒有意見,均同意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法等語。
㈡被告吳○○吟經合法通知,未到庭陳述,亦無提出書狀為任何答辯。
四、本院之判斷:㈠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
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41條前段、第1144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於111年2月17日死亡,遺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應由兩造繼承,應繼分各5分之1等語,業據原告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本院111年度監宣字第93號民事裁定、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名間鄉農會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件為證,並有本院職權查詢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親等關聯(一親等)資料及南投縣政府稅務局112年5月3日投稅房字第1120108786號函附房屋稅籍證明書在卷可稽,且被告均無就此提出爭執,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
㈡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及第1164條亦有明定。本件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由兩造共同繼承,且迄今尚未分割。而被繼承人並未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遺產,兩造間復無禁止分割之約定,且依物之使用目的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是原告請求分割被繼承人之遺產,自屬有據。
㈢按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
有物分割之規定,依共有人協定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第1項及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除應斟酌各共有人之利害關係,及共有物之性質外,尚應斟酌共有物之價格。倘共有人中有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或所分配之不動產,其價格不相當時,法院非不得命以金錢補償之。本件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原告主張按附表分割方法欄所載之方法分割,並由原告補償被告陳○完、陳○如各25萬元,及由被告陳○彥補償被告陳○完、陳○如各25萬元等語,為被告陳○完、陳○彥、陳○如到庭所同意。被告吳○○吟雖未到庭或具狀就本件分割方法表示意見,然原告主張將附表編號3之土地,分歸被告吳○○吟單獨取得,而本件遺產總價值經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核定為3092萬7399元,被告吳○○吟之應繼分為5分之1,按其應繼分比例所應分得之遺產價值應為618萬548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法,被告吳○○吟所分得附表編號3之土地,價值為654萬7840元,已逾其按應繼分比例所可分得之遺產價值,應認該遺產分割方式並未損及被告吳○○吟之權利,並符合其他共有人之意願,應屬妥適公平,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末按分割遺產之訴,係必要共同訴訟,原告、被告之間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起訴分割遺產雖於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本院認為訴訟費用由敗訴當事人負擔,顯失公平,而應由兩造依其應繼分之比例負擔,較為公允,爰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但書。
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柯伊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書記官白淑幻附表一:被繼承人陳○殷之遺產及其分割方法編號種類遺產明細核定價額(新臺幣)分割方法金錢補償方法(新臺幣)1土地南投縣○○市○○○○段000○00地號(權利範圍:598/1000)469萬9801元分歸原告陳○成取得一、原告應補償被告陳○完25萬元、補償被告陳○如25萬元。二、被告陳○彥應補償被告陳○完25萬元、補償被告陳○如25萬元。2土地南投縣○○市○○○○段000○00地號(權利範圍:全部)623萬8080元分歸被告陳○彥取得3土地南投縣○○市○○○○段000○00地號(權利範圍:全部)654萬7840元分歸被告吳○○吟取得4土地南投縣○○鄉○○○段000地號(權利範圍:全部)258萬9050元分歸被告陳○彥取得5土地南投縣○○鄉○○○段000地號(權利範圍:1/18)71萬6970元分歸原告陳○成取得6土地南投縣○○鄉○○○段000地號(權利範圍:1/18)1927元分歸原告陳○成取得7土地南投縣○○鄉○○○段000地號(權利範圍:1/18)920元分歸原告陳○成取得8土地南投縣○○鄉○○○段000地號(權利範圍:全部)150萬6115元分歸被告陳○彥取得9土地南投縣○○鄉○○○段000地號(權利範圍:全部)100萬9140元分歸被告陳○彥取得10土地南投縣○○鄉○○○段000地號(權利範圍:5/9)12萬1631元分歸被告陳○彥取得11土地南投縣○○鄉○○○段000地號(權利範圍:1/3)80萬6937元分歸原告陳○成取得12土地南投縣○○鄉○○○段000地號(權利範圍:1/3)32萬2464元分歸原告陳○成取得13土地南投縣○○鄉○○○段000地號(權利範圍:1/3)165萬7920元分歸原告陳○成取得14土地南投縣○○鄉○○○段000地號(權利範圍:1/3)1萬2460元分歸原告陳○成取得15土地南投縣○○鄉○○○段000地號(權利範圍:全部)376萬6863元分歸原告陳○成取得16建物南投縣○○鄉○○○段00○號(權利範圍:全部,門牌號碼:南投縣○○鄉○○村○○路000○0號)85萬9700元分歸被告陳○彥取得17建物門牌號碼:南投縣○○鄉○○村○○巷00號2800元分歸原告陳○成取得18建物門牌號碼:南投縣○○鄉○○村○○巷0號275元分歸原告陳○成取得19存款名間鄉農會大庄辦事處新臺幣6萬6506元6萬6506元分歸被告陳○完取得總計3092萬73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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