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136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13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易字第136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榮杰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毒偵字第1693號),於準備程序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賴榮杰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賴榮杰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12年6月6日凌晨3時許,在其位於彰化縣○村鄉○○村○○○巷00號之居所內,以將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置入針筒內注射之方式,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二、證據:㈠被告賴榮杰於偵查、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㈡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現場及扣押物品照片、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鑑定許可書、彰化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代號:112L076)、正修科技大學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原始編號:112L076)。
㈢如附表所示之物。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
級毒品罪及同法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第一、二級毒品前各該持有第一、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均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皆不另論罪。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爰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斷。
㈡刑之加重減輕:
⒈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
第1123、112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共2罪),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於111年4月24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被告於前揭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考量被告前案所犯與本案同為施用毒品犯行,可認其刑罰反應力薄弱,如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最低本刑,不致使所受刑罰超過應負擔之罪責,爰依上開規定加重其刑;惟基於精簡裁判之要求,主文無庸為累犯之諭知,附此敘明。
⒉彰化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之員警確經被告於警詢時供述其
第一級毒品來源為 黃永富 ,進而取得相關事證,因而循線查獲黃永富於112年6月2日涉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移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後,提起公訴在案等節,有彰化縣警察局112年12月15日彰警刑字第1120098079號函暨所附之同警局彰警刑字第1120070304號刑事案件移送書、員警職務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1944、11945、16220、16221、16355、16470號起訴書各1份在卷可佐(見偵卷第199-222頁、本院卷第57-64頁),可認被告所提供毒品來源之資訊,確使調查或偵查犯罪之機關或公務員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後據以查獲,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重而後減輕之。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自88年間以來即有多次
與施用毒品相關之前案紀錄,復於110年5月13日執行強制戒治完畢,此有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猶不知警惕,於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3年內再犯本案施用毒品犯行,顯示前開處遇對被告並無成效,自有令被告施以相當期間之監禁,以矯正其施用毒品惡習之必要;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自述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離婚、與同居人共同扶養1名未成年子女、目前無業且同居人中風、生活開銷仰賴同居人所領補助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與其於本案偵審階段始終坦承犯罪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沒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且係供其施用毒品所用,此據被告自陳在卷,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高如應提起公訴,檢察官簡泰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許淞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書記官蔡旻珊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扣押物品備註1玻璃球吸食器壹支彰化縣警察局112年6月6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0(執行處所:彰化縣○村鄉○○路00○00號A室)2塑膠鏟管壹支彰化縣警察局112年6月6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1(執行處所:彰化縣○村鄉○○路00○00號A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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