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4年度豐小字第2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豐小字第23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謝華卿
複 代理人  王頌儀
被   告  廖嘉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貳仟伍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三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
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戴博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書記官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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