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143號原告 楊熾棋 送達代收人 黃美琦 被告 徐維孝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7年度交易字第105號過失致重傷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楊數盈法官楊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書記官李艷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