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30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30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309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蘇龍昇 上列聲請人與 蔡詔安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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